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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釐清反賄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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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4br4
時間:
2012-11-15 16:14:28
標題:
美國釐清反賄賂法
【大紀元2012年11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嚴海編譯報導)美國當局已正式定義反海外賄賂法(foreign bribery law)中關鍵要素,來幫助美國企業避免以身試法。目前世界各地監管機構正審核越來越多的付款事件。
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於週三(14日)共同發佈一份130頁報告,以明確《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實施中何種付款方式被視為非法。
根據此反腐敗法,為外國政府官員支付計程車費並不構成賄賂。但「為8位伊拉克政府官員支付意大利觀光之旅,以及給予每位官員1000美元『零花錢』」,將被視為不當。
「外國官員」(foreign official)定義也被釐清,此定義也適用於由外國政府擁有或控制企業的員工。
緊隨上個月英國當局公佈類似法規,美國反腐敗法出臺。此前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曾積極遊說美國當局,旨在試圖遏制美國檢察官的調查權力。在2011年一個國會就此反腐敗法而舉行的聽證會上,國會議員們就支付計程車費用合適與否發生激烈辯論。
美國商會週三聲稱此為「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而且認為具體明確的原則會受商界人士歡迎。
近千家非美國企業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些企業也被認為是在美國當局管轄範圍之內。很少有非美國企業選擇向美國司法部調查提出質疑,因為訴訟公堂和刑事定罪可能讓它們終結在美國的業務。
有商業團體抱怨道,其結果是美國政府已經採取一種廣泛且未受挑戰的法律詮釋,禁止美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來贏得或保留其業務。企業界還表示,它們在世界各地的營業單位中因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交會的指控而進行調查,已被迫花費數百萬美元。
該報告稱:「微不足道的花費,如計程車費、合理膳食、娛樂開支或公司促銷品等」不太可能引起罰款。該指導文件旨在釐清何種「疏通費」(facilitating payments)被《反海外腐敗法》所允許,其中包括「辦理簽證費用、提供員警保護或郵件服務,及提供諸如電話服務、電力和水等公用設施」。
當某些公司對其收購目標進行合法清查(due diligence)後,一些最早發生的外國賄賂案件浮出水面並遭到曝光。
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交會表示,他們」只在特定情況下對繼任公司採取行動。它們一般只在繼任公司極端惡劣和持續犯法,或在收購後繼續直接參與或未能阻止不當行為」的情況下,才會採取法律行動。
美國司法部還列舉幾個被收購公司認罪,而新公司未被處罰的案件。
作者:
runrunscooter
時間:
2012-11-15 18:15:38
好帖子,幫你回覆一下
作者:
hopakngai
時間:
2012-11-15 18:15:55
很有吸引力
作者:
gaiful
時間:
2012-11-15 18:16:35
說的真有道理啊!
作者:
北極蝦
時間:
2012-11-15 18:38:35
要是文章和圖片能多一點,就好了
作者:
kinh9999
時間:
2012-11-15 19:05:53
我快厭倦回復了
作者:
Derek_Me
時間:
2012-11-15 19:15:03
認真回覆,賺取潛水值
作者:
砵仔糕
時間:
2012-11-15 19:38:58
真是天底下好事多多
作者:
~Muscle~
時間:
2012-11-16 05:00:32
應該加分
作者:
tracy10quTE~~
時間:
2012-11-16 07:22:15
這帖沒看過,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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