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息分期簽賬期: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31日 按此立即登記以享優惠啦! |
| 錄入日期2013年11月06日 | 優惠期至2014年01月31日 | |
| 註:相等於首月之免息分期供款,每位客戶於整個推廣期內最高可獲HK$300回贈。一般條款及細則: 1. 除特別註明外,推廣期由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31日 (包括首尾兩日) (「推廣期」),而簽賬期由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 (「簽賬期」)。 2. 除特別註明外,優惠只適用於由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所發行之Citibank信用卡(「認可信用卡」)之客戶(「客戶」)。Citibank商務卡、Citibank Rewards 銀聯信用卡及 Citibank Cash Back American Express® Card除外。當簽賬系統不能夠處理個別信用卡類別時,商戶可能會不接受有關認可信用卡,詳情請向有關商戶查詢。 3. 客戶須以認可信用卡於推廣期及簽賬期內簽賬方可享回贈(定義見條款16)。 4. 除特別註明外,此優惠不可與其他優惠、折扣或優惠券同時使用、不可轉讓予其他人、不可兌換現金或其他優惠。 5. 客戶必須保留所有合資格免息分期簽賬及合資格累積零售簽賬之簽賬存根正本及/或其他文件。如有任何爭議,花旗銀行保留要求客戶提供有關簽賬存根正本及其他文件或證據的權利,以作核實。所提供之有關簽賬存根正本及其他文件或證據將不獲退回。 6. 花旗銀行將會根據儲存於花旗銀行之紀錄,以決定客戶是否合資格參加此推廣優惠或核實簽賬是否為認可簽賬。 7. 此推廣只供客戶作消費交易及簽賬使用。分單交易恕不接受。如有任何舞弊/欺詐成分,花旗銀行保留權利直接由有關之信用卡賬戶扣除於此推廣所獲之回贈的金額,取消客戶參與此推廣之資格,及 / 或暫停有關信用卡賬戶而毋須另行通知。 8. 於整個推廣期、簽賬期及簽賬回贈獎賞期間,客戶有關之認可信用卡賬戶必須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方可合資格獲取簽賬回贈。 9. 優惠須受其他免息分期計劃之條款及細則約束。 10. 花旗銀行保留隨時修改此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 11. 如有任何爭議,花旗銀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9. 有關簽賬如獲花旗銀行核實後確認為合資格獲取簽賬回贈,有關簽賬回贈將於2014年5月31日或之前自動存入客戶於推廣期內作首次登記之認可信用卡之賬戶並顯示於月結單上。有關回贈不能用作扣減賬戶內舊有之未付清餘款、現金透支、不可轉讓予他人及不可兌現現金或其他優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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