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歐盟的競爭法例及監管制度與香港最為相似,本文特別介紹歐盟針對谷歌的調查行動,這行動自2010年2月已全面展開,經過兩年的努力,谷歌終於肯於歐盟專員在2012年7月展開積極對話,在12月18日,歐盟向谷歌發出最後通牒,限令谷歌一個月內提交詳細改善計劃,以了結長達兩年的濫用市場主導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on)的調查。
(四) 谷歌限制了廣告在不同網絡平台的可移植性(portability of advertising across different web platforms)。谷歌藉合約的條款,限制軟件開發者提供Adwords和其它平台的無縫換乘工具(seamless transfer tools)。Adwords是谷歌基於拍賣的廣告平台。